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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13 | 如何理解和把握干扰审计工作或者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观点认为,干扰审计工作或者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具有同质性,均属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纳入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予以定性处理。

对此,我们认为巡视巡察工作属于党的工作的范畴,是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巡察监督,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审计工作属于行政工作性质,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澳门皇冠足彩: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强调要“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依照上述规定,干扰审计工作或者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性质,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